(2015)鄂利川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林邦生与邓耀灿、林瑰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林邦生,农民。被执行人邓耀灿,农民。被执行人林瑰芳,农民。本院在执行林邦生与邓耀灿,林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邓耀灿、林瑰芳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向仁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