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晓利与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利,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91号原告张晓利,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方远平。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