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嘉兴市路源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古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路源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古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850号原告:嘉兴市路源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宇健。委托代理人:唐松华、周沈锋。被告:杭州古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扬。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路源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古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路源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