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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5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蔡慧倩与来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蔡慧倩,来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562-1号申请执行人蔡慧倩。被执行人来建伟。蔡慧倩申请执行来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1544260.04元,执行费人民币17843元。申请人依据(2015)杭江商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来建伟名下位于杭州闸弄口东村5幢3单元201室、202室房产,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56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