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二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周志宏与冮林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宏,冮林利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378号原告:周志宏,男,1971年8月7日生,汉族,小额贷款公司经理,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冮林利,男,1988年11月10日生,满族,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宏诉被告冮林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重新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00元,退回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