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经开执非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梁续、吴清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执非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汉亮职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梁续。被申请执行人:吴清霞。申请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梁续、吴清霞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交书面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征决字(2014)1843号a、(2014)1843号b。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征决字(2014)1844号a、(2014)1844号b。三、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征决字(2014)1843号a、(2014)1843号b、(2014)1844号a、(2014)1844号b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相 松审判员 孙 棣审判员 徐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