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3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徐传海与单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传海,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342-4号申请执行人:徐传海。被执行人:单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2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单明的银行存款19487.33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单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847.3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