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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二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春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二初字第255号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满祝,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洪长河,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副经理。被告冯春生,男,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5日,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0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