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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逍林支行与宁波汉桥博林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岑立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逍林支行,宁波汉桥博林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岑立桥,陈亚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213-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逍林支行。代表人:高铁奇。被执行人:宁波汉桥博林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立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岑立桥。被执行人:陈亚旦。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2015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逍林支行与宁波汉桥博林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岑立桥、陈亚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74331.39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213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