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6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姜继伟与方跃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继伟,方跃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6037号原告姜继伟。委托代理人田元元。被告方跃华。原告姜继伟诉被告方跃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份起,原告在被告所承包的工地工作,经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工资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000元。被告辩称,我确实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是因为在盛景花园工地干活,开发商给了我的合伙人巩志常50000元工人工资,巩志常给了姜继伟4000元工资,原告回老家我无法撤回原告手中的欠条。开发商给钱时我并未在场。我给原告打条时工程还未完工,打条后我并未给原告钱。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2年8月份起在被告承包的盛景花园工地从事木工活。后于2013年10月份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姜继伟工资8000元,2013年10月23日,方跃华”。被告于庭审中称该欠条是其本人为原告出具,但原告并非被告的工人,被告称其与“巩志常”合伙承包的盛景花园工程,巩志常自开发商处已经将工程款领走并已经给付了原告4000元工资,被告提交了署名“巩志常、杨克印”的保证书一份及照片复印件两张。被告主张追加“巩志常”为本案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地打工,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给付被告工资款。被告称其与“巩志常”合伙承包工程且工程款均被“巩志常”领取,被仅提交了保证书一份、照片两张,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其证据的真实性,被告申请追加“巩志常”为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巩志常”的合伙关系,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自泉人民陪审员 臧 震人民陪审员 褚佳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