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宋朝与泰安天房泰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朝,泰安天房泰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782号原告宋朝。被告泰��天房泰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青春创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德君,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 磊审 判 员 翟旭东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凤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