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1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徐某、陈某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徐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173-1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朱某。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陈某甲。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任商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终结(2014)济任(中)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任商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