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甘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甘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7日。被告余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甘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