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成解云与被告邓国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解云,邓国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505号原告成解云,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委托代理人黄雨军,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特别授权)被告邓国元,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委托代理人蔡辉明,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成解云与被告邓国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解云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解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龙智林审 判 员 康明正人民陪审员 聂冬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