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舒蕾与马万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蕾,马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986号申请执行人舒蕾,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万军,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西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万军的案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万军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2008)西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万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