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正会与张永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会,张永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张正会,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业。被告张永孝,男,约67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会诉被告张永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会于2015年5月25日以其自愿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正会承担。审判员  罗天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