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正会与张永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会,张永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张正会,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业。被告张永孝,男,约67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会诉被告张永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会于2015年5月25日以其自愿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正会承担。审判员 罗天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