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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与深圳市东海聚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深圳市东海聚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海聚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宽。本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前履行义务如下:1、支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工资款共计304661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470元,以上2项合计人民币305101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海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5101元的财产或者冻结、扣划其数额相当的银行存款(以查封清单为准)。执行长  万丽华执行员  王晓璇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文精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