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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390号原告孟某。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孟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2015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因个人原因欠孟某人民币现金: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整,口说无凭,特此立据,欠款人:王某,2015年12月1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2015年12月1日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孟某借款并为原告孟某出具欠条,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依���负有偿还原告孟某借款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某借款本金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原告孟某已全部预交),由被告王某负担14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李 朋人民陪审员 陈少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