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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袁永盛与青海热贡艺术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永盛,青海热贡艺术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袁永盛,男,汉族,住青海省乐都县雨润镇。被执行人青海热贡艺术品厂,地址:西宁市城东区。法人代表:辛太(厂长)袁永盛申请执行青海热贡艺术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确认被执行人青海热贡艺术品厂给付申请人袁永盛货款106818元,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218元,共计1080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海热贡艺术品厂停业生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青海热贡艺术品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滕生元审判员  钱素霞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