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袁永盛与青海热贡艺术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永盛,青海热贡艺术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袁永盛,男,汉族,住青海省乐都县雨润镇。被执行人青海热贡艺术品厂,地址:西宁市城东区。法人代表:辛太(厂长)袁永盛申请执行青海热贡艺术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确认被执行人青海热贡艺术品厂给付申请人袁永盛货款106818元,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218元,共计1080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海热贡艺术品厂停业生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青海热贡艺术品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滕生元审判员 钱素霞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