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尚村与尚广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村,尚广明,李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15号申请人:尚村。被申请人:尚广明。被申请人:李国英。申请执行人尚村与被执行人尚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垦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尚广明偿还申请执行人尚村案款20000元。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尚村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尚广明在银行的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查到其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垦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扈亭河审判员 褚 涛审判员 崔永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守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