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管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管初字第95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向阳,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俞婧忞,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某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诉争工程的工程地点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三款“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的规定,由于本案诉争标的工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本案应当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被告刘某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康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冉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