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车小梅与合阳县城关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小梅,合阳县城关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807号原告车小梅,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被告合阳县城关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光民。原告车小梅与被告合阳县城关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小梅诉称,我系被告村第八小组村民,并在该小组分得承包地。自2010年起,我的承包地被征收1.97亩,被告除支付给我28000元征地补偿款外,其余几次征地补偿款均未给我分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讼要求被告付给我征地补偿款82320元。本院认为,原告车小梅的户籍在合阳县城关镇官庄村第八村民小组,并在该小组分得承包地。根据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故本案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车小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8元,退还给原告车小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