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与李自亚、张占克、王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李自亚,张占克,王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4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自亚,男,1984年2月,汉族。被执行人张占克,男,1970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晓娟,女,1980年2月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4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晓娟所有的座落在宝丰县城中兴路东城国际小区的房产一处,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晓娟所有的座落在宝丰县城中兴路东城国际小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赵增玉执行员 李延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连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