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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宝华,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谨,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凌。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凌银行存款人民币12,3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注:本金12022.86元,诉讼费50元,计12072.86元,按万分之1.75计算90天的迟延履行金190.14元,总计12263元,执行费84元,共计12347元。)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