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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方某甲、方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英,方丽娟,方丽红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主管院长签发:庭长签字:办案人签字:长春市朝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945号原告高淑英,女,193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湖光路委601组桦甸街科技新村1栋3门301室。被告方丽娟,女,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湖广场气象研究所宿舍4栋2门5楼502室。被告方丽红,女,1961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长沈路力旺康景45董门205室。在本院审理原告高淑英诉被告方丽娟、方丽红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淑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淑英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高淑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 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