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尤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尤丰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字1090号原告李海涛,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尤丰奇,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涛诉被告尤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海涛承担。审判员 于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