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江门市常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廖伙强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常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廖伙强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江门市常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朝辉。被告廖伙强,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常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廖伙强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常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常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还清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常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常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治平审 判 员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雪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