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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齐加加与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加加,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商初字第260号原告齐加加,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陈刚,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晓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的原告齐加加与被告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齐加加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加加撤回对被告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元,诉讼保全费681元,由原告齐加加负担。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雅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