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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牟松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松,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689号原告牟松,男,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路101号。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松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松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松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