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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辉,镇平县123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