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3)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弼顺船配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59号原告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东门路。法定代表人刘亚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诸葛兴林,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广场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学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焦小平,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春霞,该局法制科科长。第三人江苏弼顺船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范公工业园区龙腾西路。法定代表人王玉平,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望海东路36号。负责人毛剑峰,该行行长。原告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 审 判员 姚 芳代理 审 判员 夏裕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