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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江苏森腾塑业有限公司、周大森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森腾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催字第19号申请人:江苏森腾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大森。申请人江苏森腾塑业有限公司(原名常州森腾塑业有限公司,2015年3月31日变更为现名)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森腾塑业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13日、票据号码3160005120623997、票据出票人慈溪市康威音像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能捷电子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江苏森腾塑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20000元、付款行浙商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森腾塑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海昌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若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