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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春南与赵井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南,赵井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刘春南(兰)。委托代理人庞珍涛,兴化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井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南诉被告赵井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高顺祥人民陪审员  王征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