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春南与赵井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南,赵井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刘春南(兰)。委托代理人庞珍涛,兴化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井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南诉被告赵井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高顺祥人民陪审员 王征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