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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会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商初字第145号原告: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芮城县永乐北街32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敏,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光辉,系该社合规部主任。被告:韩会芳,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县X乡X村X巷X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贠银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亚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