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法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广辉执行通知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睢法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杨东军。被执行人:张广辉。本院已立案受理杨东军申请执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5年5月28日前,按照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事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