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刑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世明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世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刑二终字第9号原公诉机关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刘世明,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2014年8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行政拘留,同年8月27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16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执行,2015年3月23日,工农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刘世明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红星,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世明诈骗一案,工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工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世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世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付鹏月、张国龙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刘世明及其辩护人王红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1.2012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刘世明得知被害人李XX(男,27岁)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刘世明谎称有能力办理免试机动车驾驶证,骗取了李XX的信任,李XX将办证费用人民币现金2,000元在鹤岗市东北亚商城交给刘世明。赃款被其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世明的供述:2012年12月末,我朋友张XX说他老弟李XX在顺通驾校报名了,找我咨询一些办驾驶证的事情,我告诉张XX说可以不用学习考试也能办下驾驶证,需要2,000元钱。在工农区东北亚商场一楼,李XX给我2,000元现金,我收完钱也没给他办驾驶证,我没有这个能力。被害人李XX的陈述:2012年12月20日左右,我朋友张XX说他认识一个女的,能给我办B2驾驶证,我就让张XX约这名女子在东北亚商城一楼见面,我问她能不能帮我办驾照,她说2000块钱能办下来,我就当着张XX的面把钱给了她,三个月后我给这名姓刘的女子打电话问驾驶证下来了吗,她就一直推脱我,直到现在。书证鹤岗市工农公安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公工(刑)决字(2014)第089号证实:2014年8月12日,刘世明因谎称办驾照不需考试骗取李XX2000元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刘世明出生于1988年5月25日,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资格。2.2012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刘世明谎称有能力办理免试机动车驾驶证,骗取了徐X的信任,任XX从徐X处得知此事后信以为真,告知了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害人唐XX(男,47岁),唐XX交给任XX办证费用人民币现金4,500元,刘世明得款人民币现金2,500元。赃款被其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世明的供述:2012年12月份,我发小徐X给我打电话说朋友在驾校报名了,科目考试不想去考,问我能办不,我答应给她问问。过了两天,徐X给我打电话说有几个人办驾照的钱要给我送来,我俩在工农区二道街见的面,她给我一万四或一万七,记不清了。2013年5月份,我没能力办驾照,给徐X退了四个人的驾照钱1万元,每人2,500元,剩下的一直也没退。被害人唐XX的陈述:2012年12月,我儿子跟我说他同学任XX现在能办驾照不用去考试,我就和任XX联系,她说年末就能办下来,小车驾照4500元。我在麓林山比优特超市和任XX见面,把办驾照的4500元和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她,之后我就等信了,她一直拖着我到现在。证人任XX的证言证实:徐X跟我说刘世明能办驾照,不用考试,小车4500元,大车5500元。我和同学见面时说起驾照的事情,同学说想给他父亲办驾照,后来,他父亲唐XX和我联系的,在麓林山比优特把办驾照的4500给我了,我在千盛百货附近把办驾照的4500元给徐X了。我和原来的同事叫“彭鹤”(不知道大名)说我朋友的一个姐能办驾驶证,他想办一个大车证,后来在零公里,他把办驾驶证的5500元钱给我了,我在向阳区德福把办驾驶证的5200元给了徐X。这两个人的驾驶证都没办下来,钱也没返回来,我从中抽取了300元钱,已返还给“彭鹤”了,我共给了徐X9700元。证人徐X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刘世明给我打电话问我身边有没有办考科目的,当时我给刘世明拿了4个人的钱,过后刘世明给我打电话,问我身边还有没有要办驾照的,现在能办,我又给了她2个人的7700元,我从中吃了700元回扣。一开始的4个人的钱2013年时让我要回来了。剩下两个人是任XX联系的,一个姓唐,另一个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我当时给任XX说小车3500元,大车5000元。任XX一次给我3300元,一次给我4400元。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收缴笔录证实:工农分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先后于2014年9月9日、2014年10月27日,收缴徐X在2012年12月份给他人办驾驶证当中抽取的回扣700元、1000元。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收缴笔录证实:工农分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于2014年10月27日,收缴任XX在2012年12月份给他人办驾驶证当中抽取的回扣1000元。3.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刘世明对被害人黄XX(女,22岁)谎称,有能力办理免试机动车驾驶证,骗取黄XX信任,黄XX先后告知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亲属、朋友多人,后李X甲、孙X、金XX、郑XX等25人信以为真,将办证费用人民币现金共计102,000元交给黄XX,黄XX转交给刘世明人民币现金98000余元,赃款被其挥霍。事后,黄XX已全额将办证费用返还办证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世明的供述:2013年10月份,黄XX给我打电话说她丈夫已在驾校报名,但没时间考试,问我通过关系拿钱不用去考试行不行,我往驾校打电话得知现在不好办,当时就有了骗的念头,从2013年10月份至12月份,黄XX多次给我拿办驾驶证的钱,一共有9万多元钱,二十多个人。这些钱分别是在黄XX家里、工农区加州牛肉面、时代广场,还有市国税局旁的宇龙小区附近给我的。我没给黄XX办驾照,也没有这个能力。2014年2月份,我跟黄XX说驾照办不下来了,要把钱退给她,但我当时手里没钱,就一直拖到现在。我每次收黄XX的钱都没打欠条,2014年3月份,我在黄XX家里打了一个13万的欠条,因为黄XX在办驾照中赚了一万多元,她不想让她公公知道,所以打了13万的条,后期我一直没还钱,我在黄XX家又打了一个欠条,打完条后她就一直跟着我,我没办法就去派出所报案了,在派出所我和我丈夫给黄XX打了一个还款计划的条。我之前说找同学徐XX办驾照,是在说谎。我用黄XX办驾照的钱中的5万元左右顶季X的账了是给季X办驾驶证的钱,驾驶证我没办下来。被害人黄XX的陈述:我和刘世明认识有两三年了,她说在驾校上班,2013年10月份,我老公在驾校报名考驾照,因为忙没时间考试,我就给刘世明打电话问她是否能办驾照,她说能办,四科2000元,1个月就能办下来,我在兴安台转盘道给了她2000元现金。之后,我又找刘世明几次办驾照,有两次是在光宇小区门口给的她钱,一次是在工农区时代广场给了两万多元,最后一次是2013年12月中旬。2014年3月份,我觉得不对劲,打听到刘世明是骗子,我就找她说驾照不办了,让她把钱拿回来,她推脱找理由,当时在我家里给我打个欠条。到3月末驾照也没办下来,我跟我老公公说了,当时办驾照我从中挣了1万多元,一共办驾照是11万元,我老公公把房子卖了,帮我把钱还给那些找我办驾照的人了。后来我又让她给我写了张欠条,就一直跟着她了,一直到11日,刘世明报案说我非法拘禁她。书证欠条3张证实:(1)2014年3月10日刘世明欠黄XX办证款130,000元整,于1周之内还回。(2)2014年8月11日刘世明欠孙XX驾驶证款十万元整,还款计划每月还贰仟伍佰元整,三个月更换一次欠条,每月月末还款。还款人:刘世明、宁XX。(3)2014年8月10日刘世明欠孙XX驾驶证款十万元整,于2014年10月10日返还。证人陈X的证言证实:我2002年开始在十八中教学,刘世明是我第一批教的学生,这个班级没有叫徐XX的。证人季X的证言证实:刘世明在2013年给我打电话说她能办驾照,2500-4500元不等,不用考试,两三个月就能办下来,我认识她时她在顺通驾校上班,我就相信她了。之后,我告诉她我不办驾照了,让她把钱退回来,她陆陆续续通过银行汇款分多次给我还了4万多元钱。书证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6张复印件证实:2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刘世明共向季X还款36,500元。书证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3页证实: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季X的银行卡有8次被汇款记录,共42,500元。证人李X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我去黄XX的公公婆婆家串门的时候,黄XX也在家,她告诉我她朋友能给我办驾驶证不需要考试,一个人需要交4700元,我觉得挺合适就同意了。后来,我亲属刘XX要给她丈夫办一个,我朋友乔XX要给他儿子办一个,我朋友王XX要给他和他儿子每人办一个,我朋友郝XX要给自己办一个,并分别把钱给我了,我在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拿着我们6个人的除了我是4500元,剩下的5个人每人4700元,一共28000元现金到孙XX家给黄XX手中。到2014年4、5月份的时候,我找黄XX问驾驶证办下来没有,黄XX说那个人叫刘世明,是个骗子,驾驶证也没有办。最后黄XX的公公孙XX把他们家的房子卖了,在2014年5月末的时候,还了28000元。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我听亲属李X甲说她老邻居家的儿媳妇能办下来驾驶证不需要考试,只需要4700元钱,我想给我丈夫办个驾驶证,在11月份的一天,我把现金4700元给了李X甲,之后李X甲把钱给了黄XX。到2014年4、5月份的时候,得知黄XX找的办驾驶证的那个叫刘世明的女人是骗子,驾驶证办不下来了。在2014年5月末的时候,李X甲把4700元钱还给我了,说是黄XX的公公孙XX卖楼替他儿媳妇偿还被骗的钱。证人乔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我听我朋友的妹妹李X甲说她老邻居家的儿媳妇能办下来驾驶证不需要考试,只需要4700元钱,我想给我儿子办个驾驶证,在11月份的一天,我把现金4700元给了李X甲,之后李X甲说把钱给了黄XX。到2014年4、5月份的时候,得知黄XX找的办驾驶证的那个叫刘世明的女人是骗子,驾驶证办不下来了。在2014年5月末的时候,李X甲把4700元钱还给我了,说是黄XX的公公孙XX卖楼替他儿媳妇偿还被骗的钱。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李X甲跟我说她知道有人能办驾照不用去考试半年左右就能下来,需4700元,我想给自己和儿子办个驾驶证,在11月份的一天,我把现金9400元给了李X甲。到2014年4、5月份的时候,李X甲说驾照办不下来了,并把办驾照的钱给我退回来了。证人楚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李X甲跟我说她知道有人能办驾照不用去考试半年左右就能下来,需4700元,我想给丈夫办,就把办驾照的4700元给了李X甲。到2014年5月份的时候,李X甲说驾照办不下来了,并把办驾照的钱给我退回来了。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我当时给黄XX公公家里干活,听黄XX说她有个朋友刘世明在驾校上班能办驾照不用考试,3500元半年就能下来,我就跟朋友说现在能办驾照,当时有同意办的就把钱给我了,我去黄XX家里把钱给了黄XX。其中臧XX3500元,徐X甲4400元,王XX4500元,赵XX4700,王X甲3500元,白XX4500元,张XX4500,周XX4700元,邵X4900元,董X4700元,臧XX、王XX、周XX、王XX他们是由我带他们去给黄XX办驾照的钱。等到今年5月末,黄XX的公公把房子卖了,把我当时给黄XX办驾照的钱退给我了。我一共给黄XX四万四千四。周XX是周X甲的父亲,他是给他儿子办的驾照。证人周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左右,杨XX跟我说他朋友的儿媳妇(黄XX)的朋友(刘世明)能办驾照不用去考试,我一听不用考试就能把驾照办下来,就同意给我儿子办了,随后,我和杨XX去黄XX的家里,我直接把4700元钱和照片给了黄XX。直到2014年5月份,杨XX给我打电话说把钱给我退回来,才知道我办驾照被骗了,是黄XX的家人把房子卖了给我还的钱。证人臧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杨XX跟我说他认识一个人现在能办驾照不用去考试,四五个月驾照就能拿到手,我同意了,我和杨XX去黄XX家里,我把3500元钱给了黄XX。之后,我跟徐X乙说现在能办驾照不用去考试,但杨XX说现在办得4400元,徐XX同意并把办驾照的钱给我,我又和杨XX去的黄XX家把钱给黄XX了。直到2014年5月份,杨XX说黄XX找的那个人是骗子,黄XX把自己家里的房子卖了给我们把钱还上了。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杨XX说有个人现在能办驾照,4500元不用考试,半年左右就能办下来,我想给我侄女赵X办,就和杨XX一起去的黄XX家里,把办驾照的钱给了黄XX,她拿完钱以后就给那个姓刘的(刘世明)送钱去了。后来知道被骗了,黄XX的公公就把房子给卖了,在2014年5月份的时候,杨XX把我当时办驾照的钱退回来了。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时,杨XX说他认识一个朋友家的儿媳妇黄XX找一个叫刘世明的能花钱办驾驶证不需要去学习和考试,我想办一个,就给了杨XX4700元,他说等三个月左右就能办下来。直到2014年5月份的时候,杨XX说办不下来了,把4700元钱全退给我了。证人白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杨XX说有个人现在能办驾照,4500元不用考试,半年左右就能办下来,我就把办驾照的钱给了杨XX,等到2014年3月份的时候,杨XX跟我说办驾照的好像是个骗子,5月份杨XX把我当时办驾照的钱给我退回来了。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杨XX说他有一个朋友能办驾照,不用去考试,4500元能办下来,我想给我爱人办就同意了,并把办驾照的4500元给了杨XX。等到2014年5月份,杨XX跟我说办驾照的人办不下来了,把办驾照的4500元返给我了,后来我才知道,是杨XX的这个朋友把房子卖了把钱返给我的。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杨XX跟我说他认识一个人现在能办驾照不用去考试,三四个月就能拿驾照,我就想给我媳妇董X办一个,过了几天,我把办驾照的4700元给了杨XX。直到2014年5月份,杨XX给我打电话说把办驾照的钱给我退回来,见面以后,杨XX说办不了驾照了,办事的那个人是骗子,黄XX把房子都卖了给我们办驾照的人还钱。证人郑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听黄XX说能办驾照,我就问拿点钱不用去考试行不行,黄XX就给刘世明打的电话问了一下,然后黄XX跟我说可以。第二天,我又去黄XX家里给她拿的2000元钱,之后我联系了白XX、马XX、江X、李X,他们也没有驾照,听我说了以后都同意办驾照,并把办驾照的钱送到我家里,然后我把办驾照的钱交给了黄XX,共18,400元。后来驾照没办下来,我就找黄XX要钱,2014年5月份,黄XX把他们家的房子卖了,把我办驾照的钱还给我了。证人孙X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我妻子黄XX和刘世明说我现在在驾校报名了,问能否交钱不考试,刘世明说能,之后,我妻子黄XX在兴安台转盘道给她2000元钱。等到今年,我去驾校查,发现根本没给我办,我妻子当时通过刘世明给很多人办驾驶证,后来发现,刘世明骗我们,我父亲就把他的房子卖了给黄XX还账了。证人黄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我女儿黄XX跟我说她有一个朋友(刘世明)现在能办驾照不用去考试,两个来月就能办下来,并且刘世明在驾校上班,我就同意办了,并把办驾照的3500元给了她。后来我和我同事金XX见面时说了办驾照的事情,金XX也同意办,但我姑娘说现在不好办了涨价了,办驾照4000元,我和金XX一起去黄XX家里,把办驾照的4000元钱给她了,过了两个多月,驾照也没办下来。等到2014年5月份,我姑娘黄XX的公公把房子卖了给我们还的钱。证人金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的一天,黄X甲跟我说他女儿(黄XX)的一个朋友能办驾照不用去考试,需4000元,我就同意办了,并和黄X甲去零公里找的黄XX,见面以后我就把办驾照的4000元钱给她了。等到2014年5月份,才把办驾照的钱给我退回来了,后来知道办驾照的这个人是骗子,骗了不少人,是黄XX的公公把房子卖了给被骗的这些人还的钱。证人孙XX的证言证实:黄XX是我儿媳妇,我身边很多朋友都通过黄XX找的刘世明办驾照,刘世明答应的挺好,但是驾照没办下来,一直拖着我们,我就感觉不对劲。我把房子卖了替黄XX把钱还上了,能有11万多。证人徐成的证言证实:我和黄XX的丈夫是好朋友,2013年11月份,黄XX给我打电话说她认识一个朋友能办驾照,2200元钱,不用去考试就能过,我就同意了,并把办考试的2200元钱给黄XX了,之后我去黄XX家里,当时刘世明也在场,我还问刘世明我这样的情况能办吗,她说能办。后来,我去办事大厅查了一下,发现我科目一还是没有过,等到今年5月份的时候,黄XX把办考试的2200元还给我了,说办不了,这钱是她公公把房子卖了替她给我们办驾照的人还的。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世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为他人办理免考试驾驶证,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世明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世明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世明将诈骗赃款全部挥霍,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刘世明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世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清,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刘世明以其构成自首,且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世明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世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其能够为他人办理驾驶证,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刘世明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刘世明以他人限制其人身自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目的是想摆脱被害人,不具有自首的主观意思表示,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但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故不再重复考虑。综上,原审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世明诈骗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 判 长 李 蔚代理审判员 陈 博代理审判员 李羽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