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中法执字第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绍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绍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209号之一被执行人:黄绍杰,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判令:黄绍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因被执行人黄绍杰未缴纳该款,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黄绍杰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黄绍杰(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全部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 博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胜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