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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与谢云辉、唐四发、唐才发、欧阳龙辉、欧阳石勇、朱志坚罚金一审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唐四发,谢云辉,唐才发,欧阳龙辉,欧阳石勇,朱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唐四发,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谢云辉,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唐才发,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欧阳龙辉,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欧阳石勇,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朱志坚,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谢云辉、唐四发、唐才发、欧阳龙辉、欧阳石勇、朱志坚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2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曾金生审判员  黄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