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德祥、张廷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德祥,张廷坤,张桂龙,张廷刚,崔佃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417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6353449-2。法定代表人:殷学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夫华,职员。被告:张德祥,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张廷坤,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张桂龙,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张廷刚,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崔佃祥,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德祥、张廷坤、张桂龙、张廷刚、崔佃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不能正常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张德祥、张廷坤、张桂龙、张廷刚、崔佃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