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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08号原告董某。被告刘某。原告董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某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