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08号原告董某。被告刘某。原告董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某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