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仓民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升祥与孙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升祥,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33号申请人李升祥,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孙建,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孙建欠申请人借款50万元至今未还,鉴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财产,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升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建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李升祥提供的担保物即李升祥、吴宝金所有的福州市仓山区金环路7号傲梅苑某单元。申请人李升祥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志诚代理审判员  黄 莹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