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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宋文国与陈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国,陈继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宋文国,男,汉族。被告:陈继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国诉被告陈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国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文国申请撤诉,是因为被告陈继忠已在开庭之前主动清偿了拖欠原告的借款,本案已案结事了。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飞负担。审判员  马新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