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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建清令要求宣告建双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清令,建双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建清令,男,1958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建双剑,男,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建清令要求宣告建双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建清令诉称,申请人建清令与被申请人建双剑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在2009年3月6日外出后和家里失去联系,至今无有音信。被申请人建双剑于2003年和王艳玲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建冰菊。现王艳玲也于2007年外出无音信,建冰菊现一直随申请人生活,为保障申请人建冰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经查:建双剑,男,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建清令之子,于2009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3月3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发出寻找建双剑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本院认为:建双剑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间届满后,其仍未出现,故对于申请人建清令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建双剑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