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邢三明与刘德康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三明,刘德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邢三明,男,住柘城县。被申请人刘德康,男,住河南省禹州市。商丘仲裁委在受理申请人邢三明与被申请人刘德康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2015年4月22日,将申请人邢三明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德康所属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在其商场内价值120万元物品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邢三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申请人邢三明已提供财产担保,为使仲裁裁决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柘城县“流行前线”商场内衣物予以封存。封存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 鹏审判员 王翠荣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振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