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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何会军与王玉伟、赵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会军,王玉伟,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何会军。被执行人王玉伟。被执行人赵峰。申请执行人何会军与被执行人王玉伟、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