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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法执字第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吕鹤与扈德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鹤,扈德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法执字第347-2号申请执行人吕鹤,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扈德臣,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鹤与被执行人扈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鹤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民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