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与王强、翟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王强,翟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所在地:万全县孔家庄镇全新路东。法定代表人王云生,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强,万全县孔家庄镇地道桥南街东2巷2号。被执行人翟建军,万全县孔家庄镇地道桥南街东2巷2号。本院在执行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王强、翟建军(2013)万商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强、翟建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万商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 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