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445号原告孙某,女,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被告胡某,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霍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云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