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民二检建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恩平市(县)第三水泥厂二区、恩平市平石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二检建字第2号原审原告:深圳市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深华商业大厦****室。法定代表人:熊毅伟,董事长。诉讼代理人:莫郁彬,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审被告:恩平市(县)第三水泥厂二区。住所地:恩平市北郊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甄松添。原审被告:恩平市平石街道办事处(原称恩平县平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恩平市平石。法定代表人:伍振欣。原审原告深圳市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恩平市(县)第三水泥厂二区、恩平市平石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恩法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13日,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恩检民(行)监(2015)44078500002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该案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十三)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超雄审判员 黄金伟审判员 郝登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