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团结与张体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团结,张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32号申请人李团结。被申请人张体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元,并提供申请人所有的车号为鲁XX的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团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体峰银行存款120000元。二、查封李团结所有的车号为鲁XX的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