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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团结与张体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团结,张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32号申请人李团结。被申请人张体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元,并提供申请人所有的车号为鲁XX的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团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体峰银行存款120000元。二、查封李团结所有的车号为鲁XX的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